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优秀专家、教授在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中的传帮带作用,做好教学督导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总体部署,对全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二、成员组成
第三条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由离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共同组成,在职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3。任职基本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愿意为教学督导工作贡献力量;
2.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具有较强的政策水平、认识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
4.办事公正、作风正派、乐于奉献、工作责任心强;
5.工作时间有充分的保障,能认真负责履行听课、检查、评估、巡考、调研等职责任务,积极主动参加教学督导工作;
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7周岁以下,任职期满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四条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各学院(系、部)征询本人意见后推荐,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提出拟聘教学督导组成员名单,经学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定,由学校聘请并颁发聘书。
第五条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分为农学、理学、工学、经管与人文四个小组。
第六条教学督导组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在聘任期间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终止聘任,同时递补新成员。
三、工作职责
第七条课堂及实验、实习教学质量检查。对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随机检查与评价,指导提升教师教学水平,提高学生学习实效。
第八条研究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指导帮助教师开展教学工作和教学方法的研究,开展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和在素质教育方面的创新性工作。
第九条试卷和毕业论文(设计)检查。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初对试卷和毕业论文进行抽样评阅,考察评价其质量和归档管理。
第十条中青年教师培养。帮助教师掌握教学技能和教学规律;发现教学改革的典型,总结教育教学成果,及时宣传推广先进教学经验。
第十一条参加有关教师和学生座谈会,协助学校了解教学工作的有关情况,向各级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加强与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协助学校监督、检查各学院教学计划和教学经费使用执行情况,参与各学院专业调整、教学计划修订等重大工作的研讨和论证。
第十三条协助学校做好考试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考风建设。
第十四条教学督导组每学期至少举行三次工作会议,交流和分析教学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汇报,供学校和各级教学管理部门领导决策。
第十五条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教学督导要坚持经常听课,其中离退休人员每学期至少听课30学时。听课时对每位教师要进行综合考察,听课后要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信息并填写听课记录单交教务处。
第十七条教学督导员对工作中出现的教学突发事件,应及时反映并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沟通和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教学督导员要把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汇总,由组长转达给学校相关部门。
五、工作待遇
第十九条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及督导人员酬金,列入年度教学经费预算,由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
六、附则
第二十条教学督导组对院系教学工作的评价是院系教学状态评优的重要条件,对教师课堂教学效果的评价是教师晋升职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全体教师和学生要积极主动地接受教学督导员的检查和监督,全校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